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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22日 18: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的有效途径。学校各有关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所有勤工助学活动均须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发和巩固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会同组织人事部审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定。

2.会同用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条件、考核办法。

3.常年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前培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岗位技能,培养敬业爱岗的职业素养。

4.向学生发布勤工助学用人信息,接受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按条件遴选并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人员。组织和指导用人单位对学生在岗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通过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争议、纠纷,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7.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表彰与奖励办法,表彰和奖励在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学生科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有损人格、违背公德、危害社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该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20小时为标准,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会同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临时用工岗位分长期岗位和短期岗位两种类型。长期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短期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长期岗位的设立,由用人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组织人事部在审批临时用工长期岗位时,会同学生资助中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凡是学生能胜任的岗位均应优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总数不应低于学校长期临时用工岗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的短期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资助中心申报用工申请,经资助中心审批,遴选学生上岗。

第十七条 除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生活后勤服务机构外,校内所有生活学习服务类经营活动必须作为学生勤工助学项目,经学生工作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审批设立,由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自接受、设立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为主。

第五章 勤工助学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上岗前培训:资助中心常年不定期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学生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资助中心定期、按时向全体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情况、岗位需求信息、岗位职责、上岗条件、考核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资助中心发布的信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 持资助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所在学院学生科出具的学习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证明,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岗位需要、上岗条件等确定上岗人选,通知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与资助中心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上岗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具体实施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酬金发放,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校资助中心同意,各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打工。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或相对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参照长沙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学校核定不同岗位的不同计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统一由岗位提供部门负责考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造册上报,由计财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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